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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7]91号 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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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022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7]9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7]91号 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7-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7]91号


  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公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_(1997年2月18日印发l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91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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