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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7]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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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8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7]65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7]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65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个人名下征税问题的请示》(地税二[1997]43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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