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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8]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场职工个人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所得延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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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9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8]8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8]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场职工个人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所得延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场职工个人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所得延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85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场职工个人提供农用机械服务所得应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1997]第2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场职工为他人有偿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的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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