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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2017年4月,丙公司从丁公司购买10台电脑,取得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4月10日,票面注明税额为1万元。由于企业内部人员工作交接的疏忽,直到2018年5月才将这张发票入账。此时已经超过360天的认证抵扣期限。丙公司未按期认证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一直未能将这张发票认证抵扣。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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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税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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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6 11: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7年4月,丙公司从丁公司购买10台电脑,取得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4月10日,票面注明税额为1万元。由于企业内部人员工作交接的疏忽,直到2018年5月才将这张发票入账。此时已经超过360天的认证抵扣期限。丙公司未按期认证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一直未能将这张发票认证抵扣。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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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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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6 11: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答:可以。4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因此,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360天没有认证确认,即使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2020年3月1日起也可以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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