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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8]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 同时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的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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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022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8]17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8]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 同时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的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3-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 同时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的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172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此通知于2006年4月30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的地区反映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同时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的,其税收处理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级税务机关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凡是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纳税义务人又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规定执行,对纳税义务人不再追缴税款,也不按偷 税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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