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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8]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惠民县昌兴隆良种鸡繁育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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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030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8]17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8]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惠民县昌兴隆良种鸡繁育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3-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惠民县昌兴隆良种鸡繁育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17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你省惠民县昌兴隆良种鸡繁育场在未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之前,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由业主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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