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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地税函[2014]29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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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琼地税函[2014]297号
文件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地税函[2014]29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6-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14]29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14]297号
  全文有效
  2014年6月18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为加强征管,优化服务,经研究决定,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减应税土地面积的问题
  (一)核减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式签订房屋交易合同(不含预售合同)后,应当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次月起,按相应比例核减应税土地面积;合同未约定房屋交付日期的,自合同签订日期的次月起核减。
  (二)核减方法
  1.当月核减比例=当月符合核减条件的已售房屋可售面积÷项目总可售面积×100%
  2.当季核减比例=∑(季内各月的当月核减比例)÷3
  3.当季核减的土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当季核减比例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09]43号)同时废止。
  二、关于政府占用纳税人土地用于市政设施建设的问题
  政府根据当地规划占用(或征用)纳税人土地用于市政设施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四)项的规定,免征被政府占用(或征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在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占用(或征用)土地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二)如本条第(一)项所列的文件或证明未载明政府占用(或征用)土地面积的,纳税人还须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出具的占用(或征用)土地面积测定资料。
  三、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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