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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8]482号 关于XXX提供艺术照片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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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031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8]48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8]482号 关于XXX提供艺术照片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1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XXX提供艺术照片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482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青岛年鉴》编辑部编辑XXX因北京谊友公关广告公司青岛分公司使用其拍摄的艺术照片制作广告宣传路牌而取得的所得3万元,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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