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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个所函[1999]1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私立学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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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9 12:2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1309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个所函[1999]17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个所函[1999]1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私立学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8-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私立学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吉地税个所函[1999]17号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8号),对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办学者取得的办学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私立学校应实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计税,其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可比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不能计提工会经费,福利费和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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