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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6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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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50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9]62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6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9-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62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交易所付给大户股民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目前,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对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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