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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海口市财政局 海残字[2015]56号 海口市残疾人联合会、海口市地方税务局、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征收201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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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南省海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海口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海残字[2015]56号
文件名: 海南省海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海口市财政局 海残字[2015]56号 海口市残疾人联合会、海口市地方税务局、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征收201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5-05-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海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海口市财政局
海口市残疾人联合会、海口市地方税务局、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征收201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海残字[2015]56号


  海口市残疾人联合会、海口市地方税务局、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征收201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海残字[2015]56号
  全文有效
  2015年5月4日
  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我市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
  二、征收方式
  市级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海口市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海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征收;区级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其他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三、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2015年应缴纳保障金数额=[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海口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海口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数×120%。
  四、征收程序
  (一)就业年审期(4月至6月)
  用人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或登录市残联网站 (www.hkscl.org.cn)下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手册》,并于6月30日前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手册》及相关资料报送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年审,逾期未报或虚报审核材料的用人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须携带如下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1、残疾人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2、残疾人职工领取2014年1、6、12月工资清单原件和复印件;3、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度个人帐户清单;4、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5、用人单位2014年1、6、12月份社会保险缴费汇总申报表;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二)申报征收期(7月至9月)
  1、全额拨款单位
  市级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需缴纳的保障金直接缴入市财政性资金专户,区级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需缴纳的保障金直接缴入区财政性资金专户。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从基本支出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
  2、其他用人单位
  登陆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hksdsj.gov.cn)进行申报缴纳。对应缴额有异议的,应及时携带相关审核资料,到海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复核。
  五、其他
  (一)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以通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从不缴或不足额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
  (二)对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按照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残联《关于促进全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琼残字[2013]88号)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单位:海口市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中心
  地址:海口市海甸一西路2号
  联系电话:(0898)66220506 传真:66226133
  邮编:5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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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残字[2015]56号  发表于 2021-3-12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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