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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个所字[1999]28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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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547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个所字[1999]283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个所字[1999]28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0-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个所字[1999]283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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