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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个所字[2000]25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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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9 12: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535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个所字[2000]256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个所字[2000]25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9-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个所字[2000]25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暂确定为30%。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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