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75
  • Tax100会员 33125
查看: 456|回复: 0

财政部 财税[2000]1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个人取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分配的红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7-29 12: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584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2000]137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2000]1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个人取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分配的红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个人取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分配的红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137号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华全国总工会来文,要求对职工个人取得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分红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经劳动部批准、民政部注册:"组织职工开展互助互济活动的社会团体,隶属全国总工会。它向参加互助合作保险的职工筹集资金,委托金融机构主要通过购买国债等形式进行运作;所获利润主要用于对遭遇工伤事故和意外事故的职工进行补偿,剩余部分分配给参加互助合作保险的职工。鉴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筹集的大部分资金来自国有企业的困难职工,其所获利润主要来自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分配使用体现了职工互助互济,解决自身困难的原则,现决定对职工个人2000年及以前年度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取得的红利所得特案免征个人所得税。从2001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取得的红利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应严格履行扣缴会员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