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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1]10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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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507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函[2001]107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1]10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1-12-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吉地税函[2001]107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长地税个所字[2001]1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我们认为:发行企业债券的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企业债券利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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