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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沿用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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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沿用问题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9-04-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沿用问题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沿用问题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全文有效
  2019.4.30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改制上市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产权〔2018〕899号)文件精神,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已变更名称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由于该公司下属多个分支机构,为保障其正常经营用票需要,其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名称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沿用至2019年6月30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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