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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第十四条规定:“信息的传输和比对。
(一)不动产、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应按月使用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将《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当地的不动产销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上传给上级税务机关。
上级税务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信息进行清分,并将清分结果下传给下级税务机关或者上传给上级税务机关。
(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接收信息进行有效比对、分析,并将比对结果不相符的情况转相关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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