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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免收租户租金和停车费,需视同销售缴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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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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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9 11: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广安税务
标题: 疫情期免收租户租金和停车费,需视同销售缴增值税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OTA1NzA0NQ==&mid=2247491857&idx=3&sn=1cfabcaffcf06651fe2c6b0d5945bc24&chksm=f9fddaebce8a53fd65ec647eb8d521d736e6923d2dd010cc09160e67aa49560a79b3d1ca4f9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27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7-29 14:29 编辑





问:公司将一栋写字楼以及地下车库对外出租,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公司与租户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免收租户1个月的租金,以及长租车位1个月的停车费。请问,我公司免收的租金和停车费,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你单位通过签订租赁补充协议约定免租期,免收租户1个月的租金和停车费,均无需视同销售,不用缴纳增值税。


来源:四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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