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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6]2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纯净水矿泉水征收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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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函[2006]210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6]2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纯净水矿泉水征收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4-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纯净水矿泉水征收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6]2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纯净水矿泉水征收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6]21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市国家税务局反映,对生产纯净水、矿泉水征收增值税税率要求予以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1号文规定,对生产销售纯净水、矿泉水的一般纳税人不能比照自来水的规定征税,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对生产销售纯净水、矿泉水的小规模纳税人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按6%征收率征收少征的税款不再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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