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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财行[2007]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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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编号: 桂财行[2007]44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财行[2007]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
桂财行[2007]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lt;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gt;的通知》
  桂财行[2007]44号
  全文有效
  2007.7.20
  区直各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稼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表(表格附后):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厅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辅票。
  (一)符合规定而全程未购买卧辅票的,按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 给予补助;如果其中一段路程坐了卧辅,其他路段符合乘坐卧辅规定而未购买卧辅票的,按照分段方法计算补助费,在途期间的伙食费、公杂费按规定标准补助。
  (二)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软座或硬座的,按硬座票价的80% 计发补助费,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三)限于交通条件,出差人员必须中途转车又未住宿的,安规定的直达硬座票价的80% 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回公必须中途下车中转或办事并已住宿的,分段计算补助费:符合乘坐火车卧辅的路段而未购买卧辅的,按硬座票价的 80%比例计发补助费;对不符合乘坐火车卧辅的路段,不计发补助费。
  (四)在公因职伤残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符合卧辅条件而未购买卧辅,已按规定优待价购买硬座票的,按硬座全票价的80%比例计发补助费。
  第八条 工作人员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我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 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省级(含相当职务)人员住套间,每人每天500元;厅局级(含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每人每天 220 元;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每人每天110元。
  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按照厅局级人员标准,住宿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按处级以下人员标准,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处级以下人员出差为单数,或异性人员一起出差的,可单人住宿票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区内出差,住宿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区外出差,按照当地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区外出差,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以及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在规定的区内 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区内每人每天40元,区外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区内每人每天20元、区外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人员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的交通费用,在公杂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到区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区外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组织选送到自治区区校、广西行政学院、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习的人员,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组织选送离职带薪参加其他各种不取得学历的短期学习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6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组织选送离职带薪参加其他各种取得学历学习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5 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凡参加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劳模会等会议的国家公职人员和公有制企业职工以外的人员,由召开会议的单位按每人每天10元发给误工补助。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必须赚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信报销。
  第二十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一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交通费少于直线单程交通费的,按照实际绕道交通费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稳中有降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自治区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交通工具

级别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自治区国家机关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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