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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8〕4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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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函〔2008〕487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8〕4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8-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8〕4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8〕487号
  全文有效
  2008-08-20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请从2008年8月起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规定计算福利企业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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