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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8〕68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库存原材料(商品)所含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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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函〔2008〕680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8〕68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库存原材料(商品)所含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库存原材料(商品)所含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8〕68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库存原材料(商品)所含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8〕680号
  全文有效
  2008-12-29
  百色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库存原材料(商品)所含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百市国税发〔2008〕20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对企业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前购进库存的货物、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取得抵扣凭证,应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给予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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