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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区税务局[88]税征[4]字第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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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区税务局[88]税征[4]字第21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区税务局[88]税征[4]字第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8-06-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规定的通知》
区税务局[88]税征[4]字第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规定的通知》
  区税务局[88]税征[4]字第21号
  全文有效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征字(88)第012号)《关于认真执行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希一并依照执行。
  1、对外地来往车辆如有补税罚款的,要按总局通知纠正:本地车辆外出被补税罚款的,当地税务局应主动向对方联系解决。
  2、根据区税务局(87)税征(4)字31号通知规定,我区一律不搞完(免)税标志。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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