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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迎泽区税务局“青团税吧”税宣系列活动——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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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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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9 10:0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太原税务
标题: 【基层动态】迎泽区税务局“青团税吧”税宣系列活动——第九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jgzNzA0Mg==&mid=2652694672&idx=2&sn=08b9593422237999b6d8d4bb351adc13&chksm=842adacdb35d53dbe0f942b4fe6b54f8fd21260e4546bfef2ff5427933d9f656905e27b8412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27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7-29 14:43 编辑

疫情防控个人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疫情发展牵动着全社会的心,广大社会公益慈善组织聚集力量,很多企业和个人纷纷献出爱心捐款捐物。为鼓励疫情防控捐赠,国家出台了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的税收政策,太原市迎泽区税务局“青团税吧”第九期就为大家分享关于个人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在具体手续方面,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财税99号公告)规定执行,即: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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