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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税务系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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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9 10: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税务系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
发文日期: 2020-07-22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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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税务系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税务系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7.22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违法行为分类

处罚公示期限

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
一般

3个月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变更税务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变更税务登记的
一般

3个月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注销税务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注销税务登记的
一般

3个月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一般

3个月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一般

3个月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一般

3个月

——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一般

3个月

——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一般

3个月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一般

3个月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一般

3个月

——

十一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
一般

3个月

——

十二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一般

3个月

——

十三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一般

3个月

——

十四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一般

3个月

——

十五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数量在10份以下的
一般

3个月

——

  数量超过10份的
严重

6个月

——

十六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一般

3个月

——

十七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一般

3个月

——

十八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一般

3个月

——

十九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10万元以下的
一般

3个月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10万元的
严重

6个月

——

二十

  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一般

3个月

——

  纳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逃避、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案件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纳税人五年内二次以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
严重

6个月

——

二十一

  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的税款或者在限期内补扣、补收的税款占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的
一般

3个月

——

  扣缴义务人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的税款或者在限期内补扣、补收的税款占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不满50%的,或者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追缴税款过程中有不予配合情形的
严重

6个月

——

二十二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下的
一般

3个月

——

  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超过100万元
严重

6个月

——

二十三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的税款或者在限期内补扣、补收的税款占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的
一般

3个月

——

  扣缴义务人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的税款或者在限期内补扣、补收的税款占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不满50%的,或者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追缴税款过程中有不予配合情形的
严重

6个月

——

二十四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5万以下的或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在50%以下的
一般

3个月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超过5万以上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超过50%的
严重

6个月

——

二十五

  对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后,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绝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纳税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5万以下的或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在50%以下的
一般

3个月

——

  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超过5万以上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超过50%的
严重

6个月

——

二十六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一般

3个月

——

  纳税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超过10万元的
严重

6个月

——

二十七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万元以下的
一般

3个月

——

  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超过5万元的
严重

6个月

——

二十八

  抗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缴税款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一般

3个月

——

  拒缴税款金额超过1万元的
严重

6个月

——

二十九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代理人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万元以下或者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下的
一般

3个月

——

  税务代理人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超过5万元且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额超过10%的
严重

6个月

——

三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情节较轻的
一般

3个月

——

  情节严重的
严重

6个月

——

三十一

  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
一般

3个月

——

三十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的,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下的
一般

3个月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的,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
严重

6个月

——

三十三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一般

3个月

——

三十四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一般

3个月

——

三十五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一般

3个月

——

三十六

  拆本使用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拆本使用发票的
一般

3个月

——

三十七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一般

3个月

——

三十八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一般

3个月

——

三十九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一般

3个月

——

四十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一般

3个月

——

四十一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不含丢失发票和擅自损毁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不含丢失发票和擅自损毁发票)
一般

3个月

——

四十二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
一般

3个月

——

四十三

  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一般

3个月

——

四十四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款,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一般

3个月

——

四十五

  虚开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金额1万元以下的;或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累计金额1万元以下的
一般

3个月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金额超过1万元的;或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累计金额超过1万元的
严重

6个月

——

四十六

  非法代开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非法代开值税专用发票累计金额1万元以下的;或非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累计金额1万元以下的
一般

3个月

——

  非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金额超过1万元的;或非法代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累计金额超过1万元的
严重

6个月

——

四十七

  违反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违法所得的
一般

3个月

——

  有违法所得的
严重

6个月

——

四十八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50份以下的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下的
一般

3个月

——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超过50份的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超过100份的
严重

6个月

——

四十九

  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未使用的
一般

3个月

——

  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已使用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严重

6个月

——

五十

  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伪造发票监制章,未使用的
一般

3个月

——

  伪造发票监制章,已使用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严重

6个月

——

五十一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50份以下的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下的
一般

3个月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超过50份的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超过100份的
严重

6个月

——

五十二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200份以下,或票面累计金额120万元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数量200份以下,或票面累计金额120万元以下的
一般

3个月

——

  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超过200份,或票面累计金额超过12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200份,或票面累计金额超过120万元的
严重

6个月

——

五十三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一般

3个月

——

五十四

  扣缴义务人未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
一般

3个月

——

五十五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
一般

3个月

——

五十六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一般

3个月

——

五十七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一般

3个月

——

五十八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万以下的或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10%以下的
一般

3个月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超过5万以上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超过10%的
严重

6个月

——

五十九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的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的,由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涉及金额5万元以下的;开具未经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5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5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
一般

3个月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涉及金额超过5万元的;开具未经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超过50份的或票面金额超过5万元的;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超过50份的或票面金额超过5万元的
严重

6个月

——

六十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违章处理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1年以下。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年以上1年半以下。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年半以上2年以下。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3年以下。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
一般

3个月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
严重

6个月

——


  备注:
  1.依据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个人的行政处罚信息暂不公示。
  2.为了切实方便纳税人和基层操作,信息公布和依申请缩短公示期限的标准、流程,凡税务系统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示和撤出按其有关规定执行);凡没有明确规定的,均按照最短公示期执行。公示期满系统自动撤下。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处罚公示期限为3年。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且撤出由税务机关主动做出,不需要企业主动申请。除上述情况之外,不存在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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