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43
  • Tax100会员 27981
查看: 479|回复: 1

[涉税交流] A股史上最贵离婚案!市值235亿元,该如何纳税?

1042

主题

2196

帖子

5249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5249

Tax100人物

2020-7-29 09: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康泰生物,证券代码:300601)在5月29日晚间发布的公告,宣告A股最贵离婚案诞生!康泰生物实际控制人杜伟民与其配偶YUAN LIPING(袁莉萍)离婚,将所持1.6亿股康泰生物股票分给袁莉萍,占公司总股本 23.99%。按5月29日收盘价146元/股计算,袁莉萍分得的股票市值高达235.54亿元。据媒体报道,1971年出生的袁莉萍系加拿大国籍,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那么,此笔股票分割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一、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杜伟民所持股票来源为首发限售股,如果其直接转让股票,根据财税〔2009〕167号文,需要就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税〔2010〕70号,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财税〔2010〕70号还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因此,杜伟民将所持股票分割给其配偶YUAN LIPING(袁莉萍)时,视同转让限售股,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杜伟民分割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财税〔2010〕70号规定,个人发生“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情形、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转让收入按照下列原则计算:转让收入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计算。

因此,对于此种情形的股票分割,虽然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按0计算。


三、征管规定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对于股票分割,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七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应持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限售股过户手续。纳税人未提供完税凭证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


四、非交易过户收费规定

本次股票分割属于非交易过户。中国结算对非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为:按股份过户面值的1‰收取,最高10万元(双向收取)。代收印花税为:按成交金额的1‰向出让方收取。


五、袁莉萍的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YUAN LIPING(袁莉萍)是加拿大国籍,属于非居民纳税人。其税务事项主要是取得股息、红利的税务处理和转让股票的税务处理。


1、袁莉萍取得该股票时不纳税。

2、袁莉萍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加税收协定,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一)如果该受益所有人是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十选举权股份的公司,不应超过该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二)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该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财税〔2012〕85号财税〔2015〕101号政策制定时不含外籍个人。但2018年以后外籍个人可以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因此也会涉及到股息、红利的税收问题。因此其是否可以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优惠目前并不明确。笔者也未从上市公司公告中找到相关案例。

如果袁莉萍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则股息、红利的最高适用税率是10%。

假如袁莉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享受差别化政策,持股期限如何计算?个人理解,应该从股票分割过户开始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仍然认为有效

即: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康泰生物为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可以适用该政策。


3、袁莉萍转让股票所得如何纳税?

根据中加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述财产以外的任何财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征税。因此,袁莉萍在以后转让股票时,我国具有税收管辖权。

财税〔2010〕70号规定,个人转让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的,按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成本按照该限售股前一持有人取得该股时实际成本及税费计算。因此,其转让股票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股票成本按杜伟民取得该股时的实际成本及税费计算。


4、如果袁莉萍构成了我国的税收居民

如果袁莉萍构成了我国的税收居民,股票转让所得与非居民纳税人相同;但股息、红利所得不受最高10%的限制,而应按居民纳税人适用的20%计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42

主题

2196

帖子

5249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5249

Tax100人物

 楼主| 2020-7-29 09: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知识加油站

受益所有人:

“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判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根据本条所列因素,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一)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


(二)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实质性,应根据其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进行判定。

申请人从事的具有实质性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可以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申请人从事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同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如果其他经营活动不够显著,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三)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四)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五)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以上来源于《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