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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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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6-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4年6月26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现将相关问题及操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政策规定
  (一)下列事项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符合条件的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符合条件的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是指: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其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四)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发票开具
  (一)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需使用V7.23.01版开票软件。使用其他版本(低于V7.23.01版本的)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应联系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将开票软件升级至V7.23.01版本;纳税人也可登入广州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网站,自行下载V7.23.01版开票软件进行升级工作。
  在2014年1月1日前购买、发行金税卡(或金税盘),并且之后没有对该设备进行重新发行或变更发行的纳税人,在首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需携带开票系统的金税卡和IC卡(或金税盘),到主管税务机关发行部门进行变更发行。
  三、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四、纳税申报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在2014年8月申报期进行2014年7月所属期申报时,应按照以下方法填写纳税申报表:
  (一)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附表一的填写:
  (1)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第3列、第5列、第9列。
  (2)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填写在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第4列、第6列、第10列。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的填写:
  (1)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2)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填写在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3)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2%)]填写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
  1、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2、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2%)填写在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附表一的填写:
  (1)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第1列、第3列、第5列、第9列。
  (2)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填写在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第2列、第4列、第6列、第10列。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的填写:
  (1)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2)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填写在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五、税收优惠备案
  (一)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纳税人,在每次发生该项业务时均应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者网上申请)进行税收优惠备案。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纳税人,如果属于偶然发生该项业务的,在每次发生该项业务时均应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者网上申请)进行税收优惠备案;如果属于经常发生该项业务的,可以进行一次性税收优惠备案(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过该项目税收优惠备案,并且仍在有效期以内的,不需要重新办理)。
  (二)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进行税收优惠备案:
  1、《纳税人税收优惠备案表》。
  2、原购货发票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固定资产账册等能够证明已经计提折旧的资料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六、其他
  (一)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除了财税[2014]57号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的政策外,原适用3%征收率的政策及各项操作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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