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47
  • Tax100会员 27964
查看: 567|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8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5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52317
2020-7-28 12:2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52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86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8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7-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865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捐赠申请退还已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4]1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