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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4]7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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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1367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函[2004]79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4]7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10-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
吉地税函[2004]79号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通地税发[2004]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吉地税发[2004]1号文件中规定实行销售大包干的企业销售人员取得的销售提成款,按40%—70%的比例扣除费用,这些费用已包含了“省总”支付的所属销售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因此,对“省总”提供的所属销售员名单和工资,不再予以扣除。
  二、你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40%—70%比例内,自行确定某个行业的费用扣除比例。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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