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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微信纳税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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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微信纳税申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9-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微信纳税申报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微信纳税申报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4年9月1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工作要求,广州国税在推行“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等信息化便民办税服务措施的基础上,创新推出“微信纳税申报”(以下简称“微信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丰富的办税渠道。现将试行微信纳税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微信纳税申报
  微信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移动终端登录广州国税官方微信,进行纳税申报、税款划缴、缴税情况查询等操作。
  二、适用对象范围
  凡办理了电话申报纳税方式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均适用微信申报。
  三、试行时间
  2014年9月1日起,由广州市越秀区、荔湾区和天河区国家税务局选择并指定辖区内部分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参与试运行。
  四、使用方式
  (一)开通电话申报功能(通常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一并开通,如需补充办理的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开通)。
  (二)关注并登录广州国税官方微信后,点击“我要办税”-“微信申报”菜单,自动进入微信申报界面,在界面上输入纳税人编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密码(与电话申报系统密码共通)以及验证码后即可登录到申报系统界面进行纳税申报、清缴税款、欠税查询等操作。
  五、注意事项
  (一)开通了电话申报功能,且适合采用电话申报的纳税人可直接应用微信申报功能,无需另行办理开通手续。
  (二)微信申报与电话申报作用相同。微信申报相关流程及管理要求与电话申报一致。
  (三)使用微信申报后纳税人原有的电话申报功能继续有效,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电话申报或微信申报,但同一所属期的同一税种申报,只要通过其中一种方式申报成功即可,无需重复申报。
  (四) 详细指引敬请关注广州国税官方网站、广州国税官方微信、广州国税官方微博的相关内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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