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71
  • Tax100会员 27963
查看: 504|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3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5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52317
2020-7-28 12: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53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31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3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4-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9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