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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湛地税函[2014]381号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灾后重建复产工作税收扶持政策操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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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湛地税函[2014]381号
文件名: 广东省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湛地税函[2014]381号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灾后重建复产工作税收扶持政策操作指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9-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灾后重建复产工作税收扶持政策操作指引的通知
湛地税函[2014]381号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灾后重建复产工作税收扶持政策操作指引的通知
  湛地税函[2014]381号
  全文有效
  2014年9月9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抗击超强台风“威马逊”救灾复产的工作部署,市局今年7月23日下发了《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力做好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措施的紧急通知》(湛地税发[2014]158号),疏理归集了13条支持灾后重建复产工作的税收扶持政策措施。为更好地指导扶持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支持灾后重建复产工作税收扶持政策操作指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支持灾后重建复产工作税收扶持政策措施操作指引
  为更好地落实《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力做好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措施的紧急通知》(湛地税发[2014]158号)精神,确保受灾纳税人及时顺利享受税收扶持政策措施,现制订如下支持灾后重建复产工作税收扶持政策措施操作指引:
  一、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向工作或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报县(市、区)地税局审批减征;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的,报地级市地税局审批减征。
  相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第三条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审批权限。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向工作或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报县(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征;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的,报地级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征。
  办理程序
  1、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在受灾后应及时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到现场核查,并提供有关损失的资料。已办理保险的,应提供有关保险及赔偿清单。
  2、报送资料如下:
  ⑴《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⑵申请报告;
  ⑶身份证复印件;
  ⑷营业执照复印件;
  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⑹现场核查资料及损毁报告;
  ⑺保险及理赔清单复印件;
  ⑻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向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用于抗击自然灾害发生的支出,可凭捐赠票据,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相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上所称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自行税前扣除即可,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取得的合法的捐赠票据应留存备查。
  三、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企业自行申报,按规定减除保险赔款后,可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办理程序
  1、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受灾后应及时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到现场核查,并提供有关损失的资料,已办理保险的,应提供有关保险及赔偿清单。
  2、纳税人需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请扣除该笔损失时,应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报送如下专项申报资料:
  ⑴申请报告;
  ⑵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
  ⑶现场核查资料及损毁报告;
  ⑷营业执照复印件;
  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⑹已办理保险的提供保险及理赔清单复印件;
  ⑺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四、对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1、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2、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3、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房产税减免由县(市、区)级地税局审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县(市、区)级地税局审批,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地税局审批。
  相关政策规定
  《广东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第一、第二、第四条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
  办理程序
  所需资料(纳税人对提供的申请资料需加盖公章,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⑴书面申请报告;
  ⑵减免税申请核准(审批)表;
  ⑶企业声明(内容为:“我单位本次减免税申请所填报数据、提供资料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如不属实,愿负法律责任”);
  ⑷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⑸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取得土地使用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
  ⑹申请年度上两年的审计报告或会计报表;
  ⑺其他有关用地项目的批准文件;
  ⑻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而申请减免的,应同时提交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据材料;如:县(市、区)级或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新闻报道或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保险单据等。
  ⑼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其他资料。
  五、对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上报市地税局会市财政局审批,给予减征或者免征本年度资源税。
  相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
  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⑴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以及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⑵《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⑶营业执照复印件;
  ⑷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⑸财务报表;
  ⑹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材料,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有力说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⑺灾害影像资料;
  ⑻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其他资料。
  六、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相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第三条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⑴《契税减免申请表》;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身份证;
  ⑶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⑷原房地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提供有关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的资料。已办理保险的,应提供有关保险及赔偿清单;
  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七、对个人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未达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营业税。对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营业额不超过20000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相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营业税起征点:(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薇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办理程序
  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申报,可按季、半年或年进行纳税申报。
  八、遭受自然灾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难以恢复生产经营的,可向税务机关办理停业备案,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停业手续。停业期间纳税人未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律不征收相关税费。
  相关政策规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办理程序
  如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因灾害无法经营,需要停业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暂停营业和办理涉税事项的登记。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如下:
  ⑴《停业登记备案表》;
  ⑵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⑶《发票领购簿》(领购地税发票的业户提供);
  ⑷《发票缴销验销登记表》一式两份(领购地税发票的业户提供)。
  九、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遭受自然灾害,生产经营困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如实调整其税收定额,减轻税收负担。
  相关政策规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4第5号)第十七条规定:调整定额程序适用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双定户的实际经营情况变化而作出的定额调整,以及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等特殊情形下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调整定额的定额调整。
  办理程序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因灾害生产经营困难的,接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10日内,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调整其税收定额,并提供以下资料:
  ⑴重新填报《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
  ⑵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十、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相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规定: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国函[2013]9号)第24项:一定数额以下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实施机关调整为设区的市级国税局、地税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下放的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按税种)金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审批,由设区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施。2000万元以上的审批,仍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实施。
  办理程序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⑴申请报告;
  ⑵《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⑶纳税人开立的所有银行帐户的清单;
  ⑷当期纳税申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⑸当期末银行对帐单、应付职工工资的总帐及明细帐、列支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费用帐、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报告;
  ⑹当期现金流量表(对于年度税款的延期缴纳,还需报送上一年度的现金流量表);
  ⑺灾情报告或事故证明。
  十一、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发票丢失、损毁的,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先按其生产经营需要供应发票,再按法定程序核销丢失、损毁的发票。
  (一)相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办理程序
  纳税人领购发票需提交下列资料:
  ⑴《发票领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⑵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⑷发票领购簿。
  (二)相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办理程序
  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足以证明发票损毁的凭证及残存发票,并提供下列材料:
  ⑴《发票领购簿》;
  ⑵《发票丢失情况报告表》一式三份;
  ⑶被盗的需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⑷刊登作废声明的报样。
  十二、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纳税资料、报表、数据丢失、损毁,需向税务机关查询、复制、拷贝的,税务机关应按法定程序予以支持。
  相关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第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
  办理程序
  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查询自身涉税保密信息申请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⑵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⑶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灾情报告等)。
  十三、现行税法规定的其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办理程序
  按现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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