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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国税发〔2014〕228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大企业涉税诉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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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佛国税发〔2014〕228号
文件名: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国税发〔2014〕228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大企业涉税诉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大企业涉税诉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国税发〔2014〕228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大企业涉税诉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国税发〔2014〕228号
  全文有效
  2014-12-08
  各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大企业涉税诉求管理办法(试行)》页经市国税局2014年11月28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大企业涉税诉求申请表
  2. 大企业涉税诉求受理回执单
  3.大企业涉税诉求移送单
  4.大企业涉税诉求申请登记处理表
  5.大企业涉税诉求征询意见单
  6.大企业涉税诉求移送处理反馈单
  7.大企业涉税诉求处理台账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8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大企业涉税诉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大企业税法遵从度,规范大企业涉税诉求管理,增强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11〕71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粤国税发〔2014〕173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制度(试行)》(粤国税发〔2014〕1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税诉求是指大企业在法定涉税活动中因税收法规不明确或对征收管理存有异议等具体问题而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请解决的书面请求。
  第三条 涉税诉求管理遵循依法治税、分级受理、分级处理、规范高效的原则。
  依法治税是指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税收执法的准确性和统一性;分级受理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形负责受理大企业的涉税诉求;分级处理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自身工作职责处理涉税诉求;规范高效是指按照统一的涉税诉求管理工作程序对涉税诉求快速响应、及时处理。
  第四条 涉税诉求管理分为受理、处理、回复和归档四个环节。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含成员企业)的涉税诉求管理。具体企业参照市国税局下发的市级列名大企业名单。
  第二章 涉税诉求的受理
  第六条 涉税诉求的受理渠道主要包括门前受理、税企通或投递等方式。大企业提出涉税诉求时应填写《大企业涉税诉求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与涉税诉求相应的书面资料。
  第七条 大企业的涉税诉求原则上由属地税务机关受理。以下复杂性涉税诉求由市国税局大企业管理部门归口受理:
  (一)涉及全市范围内税收政策执行的统一性或规范性等跨区域性的涉税诉求;
  (二)集团内多个成员企业共有的涉税诉求;
  (三)属地税务机关层面难以解决的涉税诉求。
  第八条 为向大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涉税诉求的受理采取首问负责制。由大企业提请涉税诉求的大企业管理部门或属地税务机关中的第一站为首问责任单位。对于不属于首问责任单位职责范围的涉税诉求,首问责任单位应将纳税人指引到涉税诉求对应的承办部门。
  第九条 各级税务部门在接收大企业提交的《大企业涉税诉求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应进行资料审核。经审核属于受理范围的,应进行受理登记,并当场出具《涉税诉求受理回执单》(附件2)。经审核认为不属于涉税诉求的受理范围且理由充分的,应当场将申请资料退回大企业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条 大企业向市国税局大企业管理部门提请涉税诉求的,经审核后属于一般性涉税诉求的,填写《大企业涉税诉求移送单》(附件3)移送区国税局大企业管理部门处理;经审核后属于复杂性涉税诉求的,市国税局大企业管理部门启动处理程序。
  大企业向区国税局大企业管理部门提请涉税诉求的,经审核后属于一般性涉税诉求的,区国税局大企业管理部门启动处理程序。经审核后属于复杂性涉税诉求的,区国税局大企业管理部门填写《大企业涉税诉求移送单》移送市国税局大企业管理部门处理。
  大企业向区国税局基层税务分局提请涉税诉求,经基层税务分局研究未能解决的,基层税务分局填写《大企业涉税诉求移送单》移送区国税局大企业管理部门处理。
  接收部门应及时进行接受登记,并在《大企业涉税诉求移送单》上确认,办理资料接收手续。
  第三章 涉税诉求的处理
  第十一条 涉税诉求处理主要包括资料分析与补充、调查研究以及提出处理意见等工作步骤。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可根据需要,在收到企业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应更正、补充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市国税局大企业管理部门在对复杂性涉税诉求进行调查研究时,应根据需要向属地税务机关了解相关情况并征求意见。需要现场调查核实的,由属地税务机关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分级处理的原则处理大企业的涉税诉求。由属地税务机关受理的市国税局列名大企业(含成员企业)涉税诉求,属地税务机关能直接解决的,由属地税务机关处理,并做好资料登记备查;属地税务机关不能直接解决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层报市国税局大企业管理部门,按市国税局大企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处理。
  第十五条 市国税局大企业管理部门应在受理大企业复杂性涉税诉求后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包括初步处理意见和确定最终处理意见。
  初步处理意见由大企业管理部门根据与企业沟通、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听取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情况,经过研究论证形成。
  最终处理意见的确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对于政策适用确定或执行统一的涉税诉求,由大企业管理部门直接研究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二)对于政策适用不确定或执行不统一的涉税诉求, 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意见明确的,确定最终处理意见;
  (三)对于重大涉税问题或相关业务部门意见不一致的诉求,提请召开相关部门协调会议,确定最终处理意见;
  (四)对企业所反映问题分析整理形成税收政策建议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 市国税局大企业管理部门受理大企业的复杂性涉税诉求后,由受理岗位填写《大企业涉税诉求申请登记处理表》(附件4),并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于政策适用确定或执行统一的涉税诉求,由大企业管理部门在申请资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直接研究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二)对于政策适用不确定或执行不统一的涉税诉求,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在申请资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填写《大企业涉税诉求征询意见单》(附件5),送达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原则上在收到《大企业涉税诉求征询意见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大企业涉税诉求征询意见单》反馈大企业管理部门。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可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三)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仍不能解决的,由大企业管理部门提请召开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共同研究形成处理意见。按照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形成的意见,由大企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大企业涉税诉求申请登记处理表》,并送相关职能部门会签。
  第十七条 涉税诉求的最终处理意见,对适用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明确的,应予明确;对征收管理存有异议的,应予规范;对于现行税收政策未规定或不明确的,可继续研究论证形成税收政策建议向上级大企业管理部门报送。
  第十八条 承接移送涉税诉求的大企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原受理税务机关送达《大企业涉税诉求移送处理反馈单》(附件6),反馈涉税诉求处理情况。
  第四章 涉税诉求的回复
  第十九条 大企业的涉税诉求原则上应遵循谁受理、谁回复的原则。
  (一)各级税务部门受理后直接处理的涉税诉求,由各受理部门回复;
  (二)由市国税局受理后移交区国税局大企业管理部门处理的涉税诉求,由市国税局大企业管理部门回复。
  (三)由区国税局受理后层报市国税局大企业管理部门处理的涉税诉求,由属地税务机关根据市国税局大企业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回复。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部门应及时、规范回复受理的涉税诉求。最终处理意见属于对政策适用作出明确或对税收征管予以规范的,及时回复企业;属于需要发布普遍性文件对政策进行明确的,告知企业按发布后的文件执行;属于需要继续研究论证形成税收政策建议的,及时告知企业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涉税诉求的最终处理意见通过当面沟通等形式向申请企业进行回复。
  第二十二条 大企业的复杂性涉税诉求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
  (一)对于政策适用确定或执行统一的涉税诉求,由市国税局大企业管理部门在形成最终处理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对于政策适用不确定或执行不统一的涉税诉求,由市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在收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
  (三)对于需召开涉税事项协调会议研究的涉税诉求,由市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在涉税事项协调会议的处理意见会签完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五章 涉税诉求的存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大企业管理部门应收集整理受理、处理和回复涉税诉求各环节的文字资料,存档备查。以电话、邮件或约谈形式回复企业的,也应按《大企业涉税诉求申请登记处理表》的统一标准及格式做好相关文字记录。
  第二十四条 各级大企业管理部门应对涉税诉求的受理、处理和回复情况进行登记,并制作《大企业涉税诉求处理台账》(附件7)。各区国税局大企业管理部门要在每半年终了后10日内将前半年度《大企业涉税诉求处理台账》报送市国税局大企业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属地税务机关应对涉税诉求回复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促进回复意见有效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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