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4年12月12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133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市须按省要求统一调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经十四届4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公布如下:
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调整为13404元,缴费工资下限调整为2408元。
各用人单位应按照上述规定、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和薪金收入如实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缴费工资上限13404元的,以13404元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缴费工资下限2408元的,以2408元为缴费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