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19
  • Tax100会员 33564
查看: 558|回复: 0

广州海关 广州海关公告2014年第9号 广州海关关于明确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管理的公告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7-28 12: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海关
文件编号: 广州海关公告2014年第9号
文件名: 广州海关 广州海关公告2014年第9号 广州海关关于明确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管理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12-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海关
广州海关关于明确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管理的公告
广州海关公告2014年第9号


  广州海关关于明确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管理的公告
  广州海关公告2014年第9号
  全文有效
  2014-12-12
  为加强对进口汽车的管理,规范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签发、换发和补发相关工作,根据海关总署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广州海关业务实际,对整车进口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整车进口企业)办理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南沙海关在办理整车进口结关手续后,向整车进口企业签发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
  二、整车进口企业发现已签发的《证明书》内容有误的,应填具《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更改申请表》(详见附表)向南沙海关申请换发。
  三、对丢失《证明书》后申请补发的,应向南沙海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补发《证明书》的报告,内容包括:
  1. 《证明书》丢失的时间、地点和过程,当地派出所报案情况等;
  2. 该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编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号等;
  3. 申请单位、联系人电话。
  (二)丢失的《证明书》复印件以及必要的进口单证;
  (三)公安部门有关报案丢失的立案证明;
  (四)在省、市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五)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据。
  对申请补发《证明书》之日起两年以前签发的《证明书》,不予补发。
  四、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外商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等进口的车辆以及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一律不予签发《证明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 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更改申请表


附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