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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清远市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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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文件名: 广东省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清远市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03-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清远市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清远市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5年3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的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最低标准由10%调整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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