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人社局
关于2012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2〕8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关于对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奖励缴费补贴的规定,以及自治区统计局发布的2011年度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5410元的标准,现就2012年我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
二、补贴标准
奖励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与县(市、区)财政按照以下比例分担。具体为:川区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山区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按照70%和30%的比例承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5月22日宣布失效,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7〕5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