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人社局
关于做好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2〕112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宁东管委会: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现就做好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优抚制度(以下分别简称低保、五保、优抚)的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要积极引导和支持符合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优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解决其老年的后顾之忧,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现阶段,要按照各项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制度衔接对象
(一)低保对象,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规定适用范围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
(二)五保对象,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规定适用范围享受五保待遇的人员。
(三)优抚对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规定适用范围享受优抚待遇的人员。
三、衔接办法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低保、五保制度衔接
符合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低保、五保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自治区和试点县(市、区)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给予部分或全额缴费补贴。具体为:对于参保的低保对象,自治区和试点县(市、区)财政分别按25元给予缴费补贴。对于参保的五保对象,川区由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按50元给予缴费补贴;山区由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按70元和30元给予缴费补贴。在以上补贴的基础上,同时享受“宁政发〔2011〕108号”文件规定的政府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对应100元的缴费档次)。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低保、五保对象的缴费提供资助。
已经自愿参保且年龄满60周岁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期间,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制度衔接
符合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对于缴费困难的优抚对象,符合低保、重度残疾、五保对象条件的,可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和本通知关于政府补贴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五保对象参保补贴办法中的一项享受政府补贴。
已经自愿参保且年龄满60周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
四、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低保、五保和优抚人员的参保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制度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引导和帮助他们积极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履行职责,严格把关,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五保、优抚人员的确认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审核工作程序,并升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切实做好制度间的平稳衔接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自 治 区 民 政 厅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