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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粤国税办发[2015]6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党组会议 局务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 局领导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的办理时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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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文件编号: 粤国税办发[2015]60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粤国税办发[2015]6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党组会议 局务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 局领导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的办理时限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5-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党组会议 局务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 局领导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的办理时限的通知
粤国税办发[2015]6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党组会议 局务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 局领导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的办理时限的通知
  粤国税办发[2015]60号
  全文有效
  2015年5月14日
  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落实,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8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国税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以下简称省国税局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相关部门要根据会议精神抓紧修改、会签、审核、报批,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上报,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6个工作日内会签上报。
  二、对省国税局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部门间会签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部门未按时限会签的,视为无不同意见。会签时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应在文件及文件起草说明中明确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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