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人社局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2〕230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政发〔2012〕115号)已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将事业单位等组织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实施办法》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资金渠道执行”的规定,确保事业单位按时足额参保缴费。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编制、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联系协调,强化目标管理,健全考核制度,加大政策宣传,优化经办服务,合力推动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确保事业单位等组织应保尽保。同时,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待遇审核支付工作。
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伤待遇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2012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