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汕头监管分局
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汕头监管分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通告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汕头监管分局通告2015年第1号
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汕头监管分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通告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汕头监管分局通告2015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5年6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保险监督局关于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2号)等规定,我市从2015年6月16日起全面推行机动车车船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我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依法代收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二、扣缴义务人在代收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三、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或保险机构未代收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四、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单及保费发票办理车辆的注册登记、定期检验手续,不需另行提供完税证明。
五、汕头市地方税务局《自助办税系统》的车船税业务和汕头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网上申报缴纳系统在2015年6月15日24:00起停此使用。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