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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宁夏人社局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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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nx.gov.cn/zcfg/rsrc/201306/t20130628_581430.html
发文单位: 宁夏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宁夏人社局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6-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夏人社局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2〕234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公安局,五市外办,宁东管委会: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进一步简化外国文教专家来宁工作审批程序,保护外国文教专家和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对外开放新形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我区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及其聘用单位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文教专家,是指应聘在我区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领域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第四条 申请来宁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二)语言类专家应具有语言专业资格证书或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并来自所授语言为其母语的国家。
  第五条 自治区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外专局)负责受理我区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的认可、外国专家来宁工作许可和外国专家入境后《外国专家证》的审批及相关管理工作。
  自治区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的办理。
  五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外国人居留许可的审批及办理。
  第二章 证件办理
  第六条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来我区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前由其聘请单位,通过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https://fewpa.safea.gov.cn/login.php)提出工作申请,初审通过后,按系统提示准备以下材料:
  1.聘请单位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公函;
  2.《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3.个人简历(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要求中英文版);
  4.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及护照复印件;
  5.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申请人本人及随行家属);
  6.聘请单位与外国专家签订的聘用合同;
  7.申请人与随行家属关系证明;
  8.与介绍外籍人员的中介组织签订的协议。
  (二)自治区外专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决定。特殊情况审批期限可延长5个工作日,延长时间应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办理程序:
  市属单位到所属地级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申请办理邀请外国专家函件,经批准后,持地级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受理函件,向自治区政府外事办公室申请办理;自治区区属单位直接向自治区政府外事办公室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聘请单位申请办理《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的公函;
  (二)邀请单位注册证明或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身份证件;
  (三)邀请单位从事经营等活动的文件(如进出口单据、完税证明、合同等);
  (四)被邀请的外国专家护照复印件;
  (五)《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复印件;
  (六)保证书(内容包括被邀请人在华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能够得到有效保证,邀请单位将敦促、监督被邀请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按时离境,并由法人代表或个人亲笔签名);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自治区政府外事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签发《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的决定。
  第八条 签证办理:
  (一)外籍人员持《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和有效护照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Z)签证。
  (二)对已在华持访问(F)、旅游(L)、学习(X)签证入境的外籍人员,符合外国专家条件的,聘请单位如需聘用,应为其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则上出境后转签职业(Z)签证。
  第九条 《外国专家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籍人员持职业(Z)签证入境后,10日内到自治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确认身体健康,并在入境15日内由聘请单位通过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申请《外国专家证》;
  (二)聘请单位持单位公函、由自治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确认的《健康证明》、《外国专家证申请表》、签证复印件、2寸彩色照片,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外国专家证》。自治区外专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外国专家证》;
  (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自治区“百人计划”人选、获得中国政府“友谊奖”或宁夏“六盘山友谊奖”、自治区特聘专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或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务的外籍人员申请《外国专家证》不受签证种类限制。
  第十条 《外国人居留许可》办理程序:
  (一)外国专家来宁后,应在24小时之内前往聘请单位所在辖区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
  (二)聘请单位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提交以下材料:
  1.《外国专家证》;
  2.外国专家个人护照;
  3.外国专家职业(Z)签证;
  4.配偶婚姻证明、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证明、聘请单位出具的外国专家随行家属任职或者就业情况的证明;
  5.代办人单位介绍信;
  6.外国专家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
  出入境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签发《外国人居留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外国专家聘请单位按相关规定为所聘外国专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三章 聘用管理
  第十二条 聘请单位在外国专家入境之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聘请单位可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供的合同参考文本制定本单位聘用合同。
  外国专家与聘请单位产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向自治区外专局申请调解。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可向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后,聘请单位续聘外国专家,应于合同期满前1个月与其达成续聘意向协议,再向自治区外专局提出续聘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续签聘用合同并办理《外国专家证》及《外国人居留许可》延期。
  第十四条 转聘办理程序:
  (一)转聘已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应在正式聘用前与原聘请单位取得联系,全面核实拟聘人员工作情况。对持有原聘请单位盖有公章的推荐信原件、有效居留许可证件且无在华不良记录的外国专家方可聘用,并按正常程序办理聘请相关手续。
  (二)原聘请单位为外国专家出具推荐信时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对不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对华不友好、传播宗教、道德败坏以及有不良嗜好等与其任职身份不符的行为,或年老体弱、患有疾病等不能坚持工作的,严重违反聘请单位工作制度,有渎职行为的或者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可以拒绝为其出具推荐信。
  外国专家存在上述情况以外的、不影响正常工作问题的,原聘请单位不得无故拒绝为其出具推荐信。???
  (三)新聘请单位持原聘请单位的推荐信原件以及相关材料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居留许可》变更、延期等手续。?
  第十五条 聘请单位将所聘外国专家派往其他具有聘请外国专家资格的单位时,应先征得外国专家本人同意,并与派往单位和外国专家签署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报自治区外专局和五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按协议执行兼聘。
  第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聘请单位应当将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况以书面形式说明并报自治区外专局备案,同时负责将外国专家的《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居留许可》交证件签发机关注销。
  第十七条 对聘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外国专家,原聘请单位应当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通知专家本人。
  第十八条 聘请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外国专家考核办法,拓展外国专家聘请渠道和领域,使外国专家聘请工作向专业化、前沿化、高端化方向发展,突出聘请效益。
  第四章 聘请单位职责
  第十九条 聘请单位应把好准入关,在重视业务能力的同时,认真考察聘请对象的政治态度和背景以及宗教状况,避免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事件。
  第二十条 聘请单位应按照《外国专家在宁夏工作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确保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聘请单位应成立外事工作小组,并挑选一名政治立场坚定、工作责任心强、外语基础好、岗位相对稳定的人员作为涉外单位联络员,负责为外国专家办理相关证件。
  涉外单位联络员经五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培训后颁发涉外单位联络员证。
  聘请单位外事工作小组成员或联络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到自治区外专局、外办及五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外专局鼓励各单位聘请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宁工作,并给予一定的政策及经费支持:
  (一)对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可为其申报宁夏“六盘山友谊奖”和中国政府“友谊奖”,以表彰和奖励其对我区做出的突出贡献。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专家,自治区外专局可推荐申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专千人计划”候选人,被选为“外专千人计划”的外国专家将享受相应待遇。
  (三)对符合自治区引智项目条件的高层次外国专家,自治区外专局可给予一定的项目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取得聘请外国专家资格,擅自聘请外籍人员的单位和未办理《外国专家证》,在我区相关单位工作的外籍人员,自治区外专局将协同相关部门从严管理,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聘请单位不得将所聘请的外国专家派往无聘请外国专家资格的单位工作,如违反此规定,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严重违反聘请单位工作制度等不宜继续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应及时将其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自治区外专局、自治区政府外事办公室及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等部门。经自治区外专局审核后,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并通报各地相关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属于国家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其签证及居留办理手续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7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4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国专家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发〔2007〕143号)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废止。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 治 区 外 办

2012年12月14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5月22日宣布废止,理由:已有新规定。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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