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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 东莞市特色人才奖励政策、措施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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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东莞市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东莞市 东莞市特色人才奖励政策、措施汇总
发文日期: 2015-07-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东莞市
东莞市特色人才奖励政策、措施汇总


  东莞市特色人才奖励政策、措施汇总
  全文有效
  2015-07-01
  目 录
  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实施细则
  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人才配套资助实施细则
  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实施细则
  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领实施细则
  东莞市特色人才居留和出入境、落户等事项办理规程
  东莞市特色人才医疗服务办理规程
  东莞市特色人才社会保险办理规程
  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特色人才的认定评定工作,加快建立科学、规范、突出能力和业绩水平的高层次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3〕8号,以下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特色人才包括“三重”建设、园区建设、特色区域建设等所涉及的行业、产业、项目、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紧缺急需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依其业绩和贡献不同,划分为“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三个层次。
  第三条 特色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统筹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人才办”)会同市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特色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重点是在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或生产研发工作的优秀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认定评定范围和标准详见《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附件1)及《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附件2)。
  第六条 特色人才申报人除应具备相应认定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四)申报人年龄应未满6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特色人才申报人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附件3)一式两份,并附一份电子版;
  (二)证明材料包括(递交申请时核对原件):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荣誉与奖励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主要任职证明、主要业绩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合同等。以上资料一式两份,申请表与证明材料合并装订成册。
  (三)近期大一寸电子版免冠照片。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特色人才认定申请按季度进行受理,每季度的申请截止日期为2月15日、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逾期提交申请的,将在下一季度进行认定。
  第九条 特色人才认定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栏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根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有关证明材料需由核实人签名确认并盖单位公章。
  (三)主管部门审核。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本行业人才的认定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人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才办。
  (四)核准及公示。市人才办负责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核准,汇总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五)发证及入库。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办确定为特色人才人选,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核准意见”填写核准意见并加盖公章。市人才办制作特色人才证书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经认定的人选进入我市特色人才库。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特色人才评定采取常年受理,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组建特色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特色人才的评定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科协等部门聘请省内外各相关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组建各专业评委库和评委会。评委会按专业(学科)设若干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由3-4名评委组成,设组长1名;由专业组讨论确定推荐意见;评委会原则上由7-9名专业组组长和知名专家组成,任评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由评委会按过半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推荐人选。每次评审前,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组成评委会和专业组。必要时可聘请两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人才、广东省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担任评委。在评委会和专业组中,同一单位的评委人数不得超过2名。
  第十二条 特色人才评定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定申请,填写《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栏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直接报市人才办。有关证明材料需由核实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初审。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市科技局、市科协、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报特色人才评审委员会。
  (四)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各专业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对申报人主要业绩、成果、贡献、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等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提出推荐人选,并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审核部门意见(或评审委员会意见)”栏目填写推荐意见。
  (五)确定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核准意见”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六)公示和发证。对通过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的人选由市人才办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由市人才办确定为特色人才人选。市人才办制作和发放特色人才证书。经评审确定的特色人才进入我市特色人才库。
  第五章 任 期
  第十三条 特色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评定。任期内,达到更高层次认定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评定。
  第十四条 任期已满人员再次申报参加特色人才认定评定时,以最近一个任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
  3.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因前款第1、2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特色人才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有突出贡献者,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列入认定评定对象。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
  2.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
  3.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
  附件1
  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2013年—2015年)
  第一章 一类人才
  第一条 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近五年);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第二条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奖)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4.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5.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其他综合领域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2.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以及同类省级奖励);
  3.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
  第三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评选或聘任)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家顾问组组长、副组长,领域专家咨询组组长、副组长;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技术副总师,重大专项项目技术负责人;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6.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技术)中心首席科学家。
  (二)其他综合领域
  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2.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评定标准
  (一)社会组织管理领域
  在国内外知名社会组织机构中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带领我市两新组织工作有革新性、引领性的重大发展,受到社会广泛公认和好评的社会组织管理的特色人才。
  (二)经营管理领域
  1.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企业内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具备引进重要重大项目的管理能力,来莞工作后能够显著推动我市“三重”建设,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
  2.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东莞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三)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首席技术顾问,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能够带动一个特色产业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2.来莞工作后能够在“三重”建设中发挥重大关键技术引领作用,对推动“三重”建设起到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第二章 二类人才
  第五条 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以上优秀专家;省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第六条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奖)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完成人;
  2.长江韬奋奖;
  3.部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前5名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4.部省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5.省科技突出贡献奖。
  (二)其他综合领域
  1.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2.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以外的核心成员;
  3.莞邑人才功勋奖;
  4.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
  第七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评选或聘任)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重点项目负责人;
  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重大科学问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科学问题导向项目首席科学家;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技术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1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7.国家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
  8.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前2名;
  9.部省级实验室主任,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部省级工程实验室主任;
  10.部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二)其他综合领域
  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第八条 评定标准
  (一)社会组织管理领域
  在国内外知名社会组织机构中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带领我市两新组织工作有重大发展,受到社会较广范围公认和好评的社会组织管理的特色人才。
  (二)经营管理领域
  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企业内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具备引进重大项目的管理能力,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三重”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
  (三)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首席技术顾问,拥有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2.来莞工作后能够在“三重”建设中发挥关键技术引领作用,对推动“三重”建设起到重要关键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第三章 三类人才
  第九条 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
  获得南粤技术能手奖、广东省技术能手、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高技能人才。
  第十条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奖)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2.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二)其他综合领域
  1.省专利奖优秀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2.东莞市拔尖人才;
  3.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入选者。
  第十一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评选或聘任)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2、3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第2、3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第1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二)其他综合领域
  1.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2.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
  3.在生产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4.具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应用专利的博士后人员;
  5.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且在海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研究或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
  第十二条 评定标准
  (一)社会组织管理领域
  在国内外大型社会组织机构中担任过中层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两新组织工作重要作用,能够提高和优化我市两新组织管理水平,受到社会和同行业者的公认和好评的社会组织管理的特色人才。
  (二)经营管理领域
  在国内外比较大型的企业内担任过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三重”建设项目中发挥重要的管理作用,在提升和优化我市现代化企业管理水平方面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
  (三)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其他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高级技术顾问,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能够产生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2.来莞工作后能够在“三重”建设中发挥重要技术作用,推动“三重”建设对解决重要技术难题、新型技术工艺起到攻坚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第四章 其他人才
  第十三条 经市委、市政府认定的紧缺急需的其他方
  面的相当于上述三类层级的人才。
  附件2
  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
  

  一、一类人才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市科技局)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市人才办)
  3.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市社科联)
  4.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市人力资源局)
  5.近五年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市人才办)
  6.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市人力资源局)
  7.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市人力资源局)
  8.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市经信局)
  9.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市科技局)
  11.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市科技局)
  12.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市科技局)
  13.中国青年科学家奖(市科技局)
  14.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市科技局)
  1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市科技局)
  16.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以及同类省级奖励)(市人才办)
  17.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局)
  18.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市科技局)
  19.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家顾问组组长、副组长,领域专家咨询组组长、副组长(市科技局)
  20.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技术副总师,重大专项项目技术负责人(市科技局)
  21.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
  2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
  23.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主任、首席科学家等(市科技局)
  24.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中心首席科学家(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25.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市质监局)
  26.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市人力资源局)
  27.在国内外知名社会组织机构中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带领我市两新组织工作有革新性、引领性的重大发展,受到社会广泛公认和好评的社会组织管理的特色人才(市民政局)
  28.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企业内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具备引进重要重大项目的管理能力,来莞工作后能够显著推动我市“三重”建设,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
  29.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东莞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市科技局)
  30.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首席技术顾问,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⑴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能够带动一个特色产业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⑵来莞工作后能够在“三重”建设中发挥重大关键技术引领作用,对推动“三重”建设起到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二、二类人才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市人力资源局)
  2.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科技局)
  3.省级以上优秀专家(市科技局)
  4.省工艺美术大师(市经信局)
  5.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市科技局)
  6.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完成人(市科技局)
  7.长江韬奋奖(市委宣传部)
  8.部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前5名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市科技局)
  9.部省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市科技局)
  10.省科技突出贡献奖(市科技局)
  11.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市科技局)
  12.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以外的核心成员(市科技局)
  13.莞邑人才功勋奖(市人才办)
  14.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带头人(市科技局)
  15.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市人力资源局)
  16.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重点项目负责人(市科技局)
  17.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重大科学问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科学问题导向项目首席科学家(市科技局)
  18.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技术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
  19.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
  2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
  21.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1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市科技局)
  22.国家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市科技局)
  2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前2名、国家技术中心副主任前2名(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24.部省级实验室主任,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市科技局)
  25.部省级工程实验室主任、部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26.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质监局)
  27.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市人力资源局)
  28.在国内外知名社会组织机构中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带领我市两新组织工作有重大发展,受到社会较广范围公认和好评的社会组织管理的特色人才(市民政局)
  29.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企业内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具备引进重大项目的管理能力,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三重”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
  30.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首席技术顾问,拥有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⑴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⑵来莞工作后能够在“三重”建设中发挥关键技术引领作用,对推动“三重”建设起到重要关键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三、三类人才
  1.获得南粤技术能手奖、广东省技术能手、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高技能人才(市人力资源局)
  2.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市科技局)
  3.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市科技局)
  4.省专利奖优秀奖(市科技局)
  5.技术成果类市长奖前2名完成人、荣誉类市长奖获奖者(市科技局)
  6.东莞市拔尖人才(市人才办)
  7.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入选者(市人力资源局、市科技局)
  8.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
  9.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
  10.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2、3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
  11.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第2、3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
  1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第1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
  13.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市科技局)
  14.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市质监局)
  15.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市教育局)
  16.在生产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市人力资源局)
  17.具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应用专利的博士后人员(市科技局)
  18.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且在海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研究或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市人力资源局、市科技局)
  19.在国内外大型社会组织机构中担任过中层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两新组织工作重要作用,能够提高和优化我市两新组织管理水平,受到社会和同行业者的公认和好评的社会组织管理的特色人才(市民政局)
  20.在国内外比较大型的企业内担任过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三重”建设项目中发挥重要的管理作用,在提升和优化我市现代化企业管理水平方面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
  21.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其他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高级技术顾问,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⑴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能够产生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⑵来莞工作后能够在“三重”建设中发挥重要技术作用,推动“三重”建设对解决重要技术难题、新型技术工艺起到攻坚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附件3
  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
  申报单位: 法人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姓名


性别


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台胞证)号码


国籍(户籍所在地)


出生年月


行政职务


学历


毕业院校和时间


所学专业


从事专业


归口行业分类


技术职称


工作单位


专家类别


授予时间


获奖类别


获奖时间


担任项目

职务


任职起止

时间


其他主要业绩


取得时间


  近5年内主要业绩、成果和贡献(限500字内)










原认定评定类别

□一类人才 □二类

人才 □三类人才

原认定时间

年 月 日

现申请

□认定

□评定

□一类人才 □二类人才 □三类人才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或同行专家推荐意见)

  
  
  
  
  
  
  
   (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或推荐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部门意见

(或评审委员会意见)






(单位公章)

  部门负责人或评委会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核准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表格中有□的栏目,请在相应项划“√”
  填表说明:
  1、户(国)籍是指申请人的户籍(省市地名)或者国籍(国家)名称。
  2、技术职称是指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技能人才的技术等级。
  3、归口行业分类按以下填写:电子信息、仪器仪表、化工、机械、汽车、电力、生物技术、制药、建筑、材料、能源、纳米、环保、轻工、纺织、服装、农(林)业、金融保险证卷、物流、会展、旅游、新闻传播、企业管理、其他。
  4、专家类别、获奖类别、担任项目职务、其他主要业绩分别填写一项于年度公布的《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对应级别相关的项目(奖项)。
  5、原认定类别、原认定时间:由已申请并已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者填写。
  6、“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或同行专家推荐意见)”由个人所在单位或同行推荐专家填写。
  7、“审核部门意见(或评审委员会意见)”由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办理程序规定的“审核部门”或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填写。
  8、核准意见由市人才办填写。
  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人才配套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中央“千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3〕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机制
  第二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我市的中央“千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本土培育及引进配套资助工作;审定我市培育及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人才的资助名单及标准;研究解决资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我市的中央“千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的资助和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局协助做好具体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我市中央“千人计划”人才的资助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并会同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各镇街(园区)协助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做好辖区内培育、引进中央“千人计划”人才的组织推荐、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调研检查和专项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中央“千人计划”人才的配套资助常年受理申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专家评审的方式提出资助标准的推荐意见,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资助标准
  第六条 由我市推荐评审或由外市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人才均可申请资助,“千人计划”人才按创业人才、创新人才等类别进行资助。
  创业人才要求在我市创办企业,企业总部及研发机构设立在我市,个人持有的企业股份不少于20%或股值不少于200万元,所创办企业需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所掌握技术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创新人才要求已在我市工作满3年以上或引进后在我市工作满1年以上(以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记录为准),其所掌握的技术或研究的领域需符合我市产业及社会发展的需要,且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第七条 “千人计划”人才的配套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标准具体如下:
  (一)由我市推荐评审入选“千人计划”的创业人才,可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2比例配套资助;
  (二)由市外引进的“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其创办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及以上,或年上缴利税150万元以上(限三年内达到),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1比例配套资助;其创办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或年上缴利税100万元及以上(限三年内达到),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8比例配套资助;其创办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或年上缴利税50万元及以上(限三年内达到),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5比例配套资助;
  (三)由我市推荐评审入选“千人计划”的创新人才,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1比例配套资助;
  (四)由市外引进的“千人计划”创新人才,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5比例配套资助。
  第四章 申报、评审与报批
  第八条 申报。符合条件的人才由所在单位推荐并提出资助申请,报所属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初审,报送市人力资源局复审。不接受尚未有承接单位或未自主注册成立公司的人才申请。
  申报材料包括:填报《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人才配套资助申报书》,提交“千人计划”入选人证书、公司法人代码证、验资报告、完税证明和学术及专利发明证书材料等复印件(出示原件校对)。
  第九条 评审。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和相关镇街(园区),委托第三方具备资质的评估咨询机构,组织国内外知名和权威的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委会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比例为3:2,评审分书面评审、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三个环节,提出专家推荐资助人选,具体如下:
  (一)书面评审。专家对书面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重点评议人才的学术背景,技术项目的先进性,与东莞产业的关联性和带动作用,权重30%;
  (二)现场答辩。答辩时间约30分钟,申报人对技术项目进行陈述,评审专家就人才和技术项目情况进行提问,重点评议人才的创新创业能力,技术项目的可行性,企业发展前景,以及对东莞产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权重40%。
  (三)实地考察。赴人才所在单位或其创办企业进行考察,重点考察所在单位的经营情况、配套能力等,权重30%。
  第十条 重复审查。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对专家推荐资助人选进行重复资助审查,按照就高不就低以及不重复资助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报批。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局编制评审工作报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市内范围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市人才办发文公布资助人选名单。
  第五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根据受资助人才项目进展情况,经市人才办核准后,市财政局划拨资助资金到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由市人才办拨付到人才所在单位。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创业或学术、技术研究支出,用于人才的生活费及接待支出不能超出资助经费的15%。资助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烧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住房补贴、单位管理费、人员费等共13项支出科目。
  第十三条 人才所在单位须对资助经费建立独立账户,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准在资助经费中提取管理费,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克扣和挪用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监理机构对受资助人才的技术项目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理,监理期限为2年,每年形成年度监理评估报告,由市人才办向市人才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五条 违反如下规定,受资助人才和所在单位需退还所获资助经费。
  (一)受资助人才的学术、业绩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受资助人违规使用财政资助资金的;
  (三)受资助人才或所在单位受纪检、检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受资助人才被处以刑事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其他国家级受中央财政资助或奖励的人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申请配套资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报请市人才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资助、评审、管理、监理等经费从“人才东莞”专项资金安排解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3〕8号)文件精神,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莞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围绕我市“三重”建设、园区建设、特色区域建设需求,着重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取得先进创新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广阔的领军人才。
  第三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包括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和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研发、科研创新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创业领军人才是指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莞创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实行常年受理,原则上每年9-10月份集中评审一次,每年引进10名左右领军人才,对特别突出的重大项目、重大影响的人才可随时启动评审程序。
  第五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统筹领导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引进工作,审定引进年度工作计划,确定评审标准和资助标准,审批引进名单和资金拨付,研究解决引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统筹、督导和协调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实施工作。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局具体负责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公告发布、申报受理、评审组织、公示公告、签约组织、跟踪管理以及资金受理初审等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和拨付专项资金,会同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市发改局、科技局、经信局、外经局等部门,各镇街和园区按职能协助做好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资格审查和跟踪服务工作。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涉及资助、奖励、评审、管理等经费由市财政从“人才东莞”专项资金安排解决。
  第二章 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拥有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科研技术水平应处于国内外行业领先地位,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或跨国公司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及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一条 创新领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性合同,引进后6个月内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如属于已签定正式聘用合同,需在提交申报日算起两周年以内。引进后需在莞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从国(境)外引进的每年在莞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从国内引进的人事关系原则上需调入我市的用人单位全职在莞工作。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科研技术成果对解决我市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重点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项目技术攻关和工艺操作难题起重大关键作用,有显著的效益前景;
  (二)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对某一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其科研成果处于本行业(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高度认可;
  (三)在我市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通过技术和管理创新,能够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
  (四)在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
  第十二条 创业领军人才应具有国内外自主创业或合作创业的成功经验,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或曾任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中高层职务,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主持的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与本人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的核心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
  (三)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创业团队;
  (四)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持企业股份总额不低于30%。
  (五)拟建企业的领军人才自确定为资助对象后,需6个月内注册法人实体,拟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创业企业需成立5年以下,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引进、评审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告发布。市人力资源局每年制定年度受理公告,报市人才办同意后,以市人才办名义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对外发布引进公告。
  第十四条 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需按要求填报《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资格初审。市人力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报市人才办审定同意后实施。专家评审环节分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审,具体如下:
  (一)书面评审。重点对申报人的创新创业能力、项目先进性、产业化可行性进行评判。主要组织国内外同行技术专家分领域组别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每个评审小组5-7位专家组成,省外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50%,组长由小组成员推荐产生,负责主持小组评审会议。评审结果分推荐、基本推荐和不予推荐三个等次。属基本推荐以上等次的经综合考虑后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二)现场评审。重点对申报人的层次和创新能力、项目先进性、产业化可行性以及市场前景进行评判。主要组织技术、财务和投资专家分领域组别对通过书面评审的申报人进行现场答辩,每个评审小组由5-7位专家组成,省外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50%,组长由小组成员推荐产生,负责主持小组评审会议。评审结果分推荐、基本推荐和不予推荐三个等次。属基本推荐以上等次的经综合考虑后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三)综合评审。重点对通过现场评审的各专业组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序。主要由现场评审各专业组组长以及2-3名财务和投资专家组成综合评审组,对通过现场答辩的申报人综合评价,组长由各成员推荐产生,负责主持评审,各职能部门领导列席评审会议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评审结果分重点推荐、推荐和不予推荐三个等次,属推荐以上等次列为建议人选的考察对象。
  第十七条 实地考察。组织技术、管理、风投、财务等专家5-7名,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承接企业主体的经营情况、配套能力或拟办企业的筹办进展情况等。实地考察后形成推荐名单。
  第十八条 重复资助审查。市人力资源局会同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和有关镇街、园区审查领军人才及其项目的重复资助情况,属重复资助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出资助资金和资格称号的建议意见。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局综合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意见,形成推荐名单和资助等级建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以市人才办名义在市内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以市人才办名义下发入选通知。
  第二十一条 申报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提交材料包括:
  (一)《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书》;
  (二)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需提供验证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国内外任职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合同;
  (四)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等主要成果及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查新证明;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荣誉与奖励证书;
  (五)营业执照、股权构成、公司业绩和近两年财务报表等企业证明材料。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确定立项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签订相关协议后给予以下资助和扶持:
  (一)创新启动资金。对我市引进的创新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创新启动资金扶持,其中首次拨付50%,待项目实施半年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拨付余下50%。
  (二)创业启动资金。对我市引进的创业领军人才给予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其中首次拨付50%,待项目实施半年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拨付余下50%。
  (三)创新奖励资金。对已获立项支持的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实施2年后根据其营业额和税收、技术创新推进、行业带动、技术项目绩效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100万元创新奖励,具体奖励考核标准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四)创业奖励资金。对已获立项支持的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实施2年后以其营业额和税收为主要指标,结合其高层次人才集聚、行业带动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最高300万元创业奖励,具体奖励考核标准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五)其他资助。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住房、医疗、社保、税收、通关、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按东委发〔2013〕8号文执行。
  第五章 管理及考核
  第二十三条 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其用人单位必须与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签订5年以上的合同,明确引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实施预期目标等问题。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专利等,均应标注“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资助”字样。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监督管理,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对人才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理,每年形成年度监理报告报市人才办。对未能通过专家验收的领军人才项目,将不再拨付创新创业启动资金余下的50%,并视情况要求其退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市财政资助经费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创新创业资助启动资金和奖励资金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交通运输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交流费、出版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其中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的支出总额占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15%。各单位不准在资助经费中提取管理费,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克扣和挪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需每年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撰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由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局对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职责履行情况、项目情况进行检查。对年度检查不合格者,提出警告和整改措施,暂停发放相关补贴经费;连续2年检查不合格者,终止发放相关补贴经费。
  第二十七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期满后,由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等进行期满评估验收。对项目执行效果差的,视情况要求其退回结余的市财政经费。
  第二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完成项目验收或擅自中止项目的人才及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按规定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申报人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8号)、《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16号)、《东莞市引进领军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组通〔2011〕38号)同时废止。
  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特色人才住房解决机制和服务保障机制,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3〕8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特色人才是指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评定的,并按相关规定处于管理期内的高层次人才。具体分一类人才、二类人才和三类人才三大类。
  第三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局负责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和资金拨付;市房产管理局、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负责特色人才及家庭住宅类房屋登记备案信息、房屋租赁信息的审核;市人才办负责住房补贴的复核;市财政局负责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的资金额度下达工作。
  第二章 补贴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特色人才住房补贴方式主要包括“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两类。
  第五条 租房补贴。对于来莞工作,且尚未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市场商品房,也未申请人才公寓,自行解决住房的,可申请租房补贴租住市场商品房。一类人才可享受每月2500元至3000元租房补贴,二类人才可享受每月2000元至2500元租房补贴,三类人才可享受每月1500元至2000元租房补贴,为期三年。
  实际每月租房金额(以房屋租赁发票为准)低于本人每月应计发租房补贴的,租房补贴按实际租房金额计发;超过本人应计发的租房补贴的,超出部分的租金额由租房者自负。
  租房补贴按月计算,每年前三季度最后一个月(3月、6月、9月)集中受理申请, 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
  第六条 购房补贴。对来莞工作三年以上,未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并在管理期内以本人(或本人及配偶联名)名义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的特色人才,按特色人才类别给予购房补贴:一类人才购房补贴150万元至200万元;二类人才购房补贴100万元至150万元;三类人才购房补贴50万元至100万元。
  购房补贴发放方式:特色人才购房补贴分三年按3:3:4比例计发,其中一类人才共计150万元,二类人才共计100万元,三类人才共计50万元。管理期满后经认定评定符合原特色人才类别的,再按原发放方式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
  特色人才管理期满后层次发生变动的,按新的人才类别对应的购房补贴标准调整补贴差额,购房补贴差额分三年按3:3:4比例计发。
  购房补贴每年3月、6月集中受理申请,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
  第三章 申请审核程序和管理
  第七条 特色人才申请住房补贴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在市人力资源局网站下载《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如实填写,经所在单位加盖意见后,向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提交,并附下列材料:
  1.《东莞市特色人才证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3.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所租住房屋核发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或地税部门代开的个人房屋租赁发票(申请领取租房补贴时需提交);
  4.经监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预告登记证明书或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时需提交);
  5.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和各类证明材料各一式三份,合并装订。各类证明材料复印件需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审核。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成后,送市人力资源局,由市人力资源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租房、购房情况的审核,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人才办。
  (三)复核。市人才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复核。
  (四)公示。经复核同意的,由市人力资源局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五)拨付住房补贴。公示无异议,市人才办按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符合补贴条件的特色人才名单及发放补贴年度资金安排分期分批报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市人力资源局拨付住房补贴。
  第八条 房地产权证的产权人、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告登记证明书的预购人、《房地产租赁合同》承租人必须为特色人才本人(或本人及配偶联名)。
  第九条 夫妻双方均属特色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加强对特色人才住房补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追回所骗取的住房补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已享受或正在享受住房津贴的财政供养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符合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申领条件的,应当扣减已发放的住房津贴金额。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共同解释,自颁发之日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东莞市特色人才居留和出入境、落户等事项
  办理规程
  为更好地做好我市特色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等方面的服务工作,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3〕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理规程。
  一、外国人来华定居申办永久居留证(绿卡)
  (一)申请条件。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2)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3)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4)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2.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2)重点高等学校;
  (3)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4)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3.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如中央“千人计划”引进外籍人才。
  4.以上第1项至第3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5.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6.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7.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以上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以上”、“以内”皆包括本数;“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二)所需材料。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2.申请人要求来我市定居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拟定居镇(街)公安分局签署意见。
  3.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4.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5.四张二寸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6.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符合申请条件第1项所指投资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以及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2)符合申请条件第2项所指任职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②《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③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④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3)符合申请条件第3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或 “千人计划”引进人才需求情况登记表等有关证明。
  (4)以上3项所指人员的配偶申请时,还需提交婚姻证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申请时,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符合申请条件第5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其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婚姻证明、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6)符合申请条件第六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符合申请条件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三)办理程序。填写申请表 → 领号 →窗口受理→(首次申请缴申请费)→取回执→缴证件费(审批后)→ 领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对于“千人计划”引进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自受理日起10天内完成初审工作并上报省公安厅,50天内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其他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自受理申请的两个月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五)收费标准。申请费用为每人1500元人民币,证件费为每证300元人民币。申请换发或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每证收费300元人民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每证收费600元人民币。
  (六)注意事项
  1.《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 ”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七)受理部门。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查询电话:22480057。
  二、外国人申办居留
  (一)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外国人居留许可》:
  1. 就业人员(工作类)。
  2. 留学人员(学习类)。
  3. 常驻记者(记者类)。
  4. 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团聚类)。
  5. 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私人事务类)。
  以上人员申请《外国人居留许可》,应持有Z、X1、J1、Q1、S1字头的签证。
  (二)所需材料。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经住宿地派出所确认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2.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回执》。
  3. 提交填写完整《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上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并经所在镇(街)公安分局签署意见。
  4.缴交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并提交其资料页、有效签证页、最近一次入境章页复印件(复印件统一用A4纸,下同)。
  5.交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并提交复印件(自入境之日起首次申请居留许可且年满18周岁未满70周岁的外国人提交)。
  6.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工作类:交验《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单位在职证明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学习类:JW201表或JW202表、就读院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就读院校须具备接受外国学生资格。
  (3)记者类:记者证复印件或外交部新闻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函。
  (4)团聚类:交验被探望人的身份证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私人事务类:长期探亲的,交验被探望人的身份证件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入境处理私人事务的,交验因处理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复印件。
  7.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三)办理程序。填写申请表 → 领号 →窗口受理→取回执→缴费(审批后)→ 领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东莞市特色人才政策暂行办法》中一、二、三类人才及其家属申办居留许可,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五)收费标准。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人民币;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人民币;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人民币。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每人/次200元人民币;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每次200元人民币。
  (六)注意事项
  (1)《外国人居留许可》的有效期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进行审批,最长不超过5年。在我市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可获签发有效期较长的居留许可。
  (2)《东莞市特色人才政策暂行办法》中一、二、三类外籍人才及其家属可办理1-3年居留许可,已申请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办理1-5年居留许可。
  (3)外国人在我科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时,在申请表指定地方填写手机号码,在签证或居留许可到期前2个月内可收到免费短信提醒。
  (4)重点、总部、高新科技、龙头企业,以及持有办事优先卡、荣誉市民、千人计划引进的外国人高层次人才、东莞市特色人才等,可持相关证明,通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5)2013年9月26日起,我市公安出入境行政事业性收费正式纳入省非税系统进行收缴。外国人签证证件的缴费时间调整为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可在领取证件前,凭受理回执到出入境办证大厅持银联卡缴费,或到市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任一营业网点缴费。
  (七)受理部门。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查询电话:22480057。
  三、特色人才落户
  (一)申请条件。被认定、评定为一、二、三类特色人才,没有加入其它国籍和没有在国外定居。
  (二)所需材料。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1.东莞市特色人才证书。
  2.身份证、户口簿。
  3.有随迁家属的提供随迁家属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不用提供)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若户口登记在同一户内且关系清晰的无须提供本证明)
  (三)办理程序:
  1. 特色人才持上述材料到落户镇街的人力资源分局或人才服务站确认落户的社区、具体地址和随迁家属,并形成相关材料。
  2.特色人才持上述材料到东莞市公安局办事大楼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3.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四)综合服务部门。东莞市公安局治安巡逻警察支队户政科,电话:22480061。
  四、驾照有关业务
  (一)申请条件。被认定、评定为一、二、三类特色人才。
  (二)所需材料:
  1.机动车登记、驾照业务。(1)《东莞市特色人才证书》。(2)业务相关材料。
  2. 持外国驾驶证的外国人申领中国机动车驾驶证。
  (1)外国驾驶证原件及正反两面的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还需要翻译成中文,并且申请人需提供其驾驶证签注的准驾类别(级别)所准予驾驶的具体车型(如多少座的小客车等)信息也一并翻译(建议到东莞市公证处翻译中心办理);
  (2)申请人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入境证件(签证要三个月以上)原件及复印件;
  (3)到居住地的镇(街)公安分局办理一份《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4)到镇级以上医院出具一份《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5)到具备照二代身份证照片资格的照相馆照白底彩色一寸的驾驶证专用照片3张,并打印《机动车驾驶证照相回执》;
  (6)填一份《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即可申请办理。费用80元(不含补考费),请带银联卡刷卡交费。
  (三)办理程序。
  (1)特色人才:市车辆管理所综合业务大厅设置了两个专窗,专门为特色人才等特殊群体快速办理车驾业务开通绿色通道,在申请机动车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时,可通过绿色通道在专窗进行快速办理。
  (2)外国人:市车辆管理所综合业务大厅窗口受理。
  (四)受理部门。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电话:22610023。
  东莞市特色人才医疗服务办理规程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3〕8号)文件精神,为特色人才及子女(以下简称服务对象)在我市三甲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就医提供便捷服务,制定以下医疗服务办理规程。
  一、服务项目
  (一)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评估、健康干预服务。定点医院设立体检中心,成立专家小组,配置专线电话,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体检、咨询、评估和健康干预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要求,制定个性化干预措施,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进行跟进。
  (二)门诊全程导诊服务。服务对象到定点医院门诊,医院安排导诊人员全程陪同,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包括预约挂号、各种化验、B超、放射、CT、核磁等项目检查和取药等。
  (三)住院专人协助办理服务。服务对象需住院治疗,定点医院安排专人协助办理住院手续,根据服务对象要求协调住院床位。
  (四)组织专家会诊服务。服务对象住院后,定点医院根据病情需要及时组织院内、外专家会诊,安排专人负责并跟踪治疗。
  (五)出院随访建档服务。服务对象治愈(康复)出院,定点医院根据病情安排专人随访,接受服务对象健康咨询,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二、服务流程
  (一)预约挂号。服务对象需要就诊时,拨打定点医院预约挂号电话或预约挂号联系人手机,预约诊疗时间。
  (二)院内全程导诊(针对一、二、三类人才及其子女)。定点医院安排专人协同服务对象院内取号、就诊、检查,取检查结果、交费、取药、治疗等各项服务。
  (三)协办住院手续(针对一、二、三类人才)。服务对象需住院治疗的,定点医院安排专人协同服务对象联系医生开具入院通知单,落实住院床位,办理住院相关手续(包括省、市医保),安排入住病房。
  (四)出院随访(针对一、二、三类人才)。服务对象出院后,定点医院根据医生出院医嘱和服务对象健康情况确定随访日期和频次。
  (五)体检(针对一、二类人才)。服务对象电话预约,确定体检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定点医院体检中心填表,根据医生意见选择体检项目,医院安排专人陪同体检。
  (六)健康咨询、健康评估、健康干预(针对一、二类人才)。服务对象取得体检结果,专人为服务对象讲解体检结果,需要时安排专家对服务对象作健康评估,制定个性化干预方案。
  三、服务部门
  (一)综合服务部门:市卫生局医政科,联系电话:23281066。
  (二)各个定点服务医院(详见附件1)
  附件1:东莞市特色人才医疗服务定点医院一览表
服务

类型

定点

医院

预约挂号

服务

门诊服务

住院服务

体检服务

东莞市人民医院

  联系人:袁达光,
  28636680
  13794999169;
  服务时间:周一至五和周六上午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人:梁沛杨
  28636528或13602307308
  佘燕萍:28636533或13662929292
  服务时间: 周一至五和周六上午
  上班时间:
  8:00-12:00;14:30-17:30
  联系人:黄庆华,
  28636279
  13790511712;
  服务时间: 周一至五和周六上午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东莞市中医院

  联系人:钟嘉雯,
  22238348;
  服务时间:周一至五和周六上午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注:何老等五名老中医预约挂号难以保证,其他号源可安排。
  联系人:陈小梨,
  13602339823 ;
  服务时间:周一至五和周六上午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人:罗珊,
  13537081828;
  服务时间:周一至五和周六上午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人:何金木,
  13609663623;
  服务时间:周一至五和周六上午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东莞市妇幼保健院

  联系人:姚月玲,电话:13712849099;
  服务时间: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东莞市石龙人民医院

  联系人:赖惠雯,81368821
  服务时间:每天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人:赖惠雯,81368821
  服务时间:每天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人:赖惠雯,81368821
  服务时间:每天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人:史伟文,81368070
  服务时间:每天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东莞市太平人民医院

  联系人:梁螽玲, 13650110035
  服务时间:周一至五和周六上午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人:梁螽玲,13650110035
  服务时间:周一至五和周六上午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人:梁螽玲,电话:13650110035
  服务时间:周一至五和周六上午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人:彭少军,13712382582
  服务时间:周一至五和周六上午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东莞市厚街医院

  联系人:王秋香,81526707 ;
  服务时间:每天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人:
  吴玉芳(星期一至星期五),81521028;
  王秋香(星期六至星期日),81526707。
  服务时间: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东莞东华医院

  联系人:刘海艳,13631712772 ;
  服务时间:每天7:30-18:00
  联系人:刘海艳,13631712772 ;
  服务时间:每天7:30-18:00
  联系人:刘海艳,13631712772 ;
  服务时间:每天7:30-18:00
  联系人:刘新宇,13825775469 ;
  服务时间:每天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东莞康华医院

  联系人:莫柳斯,23095333 ;
  服务时间:每天
  8:00-18:00
  联系人:张宗福,22823202
  或13925708232 ;
  服务时间:每天
  8:00-17:30
  联系人:阎丹,
  22823136
  或13829199856;
  服务时间每天
  8:00-17:30
  联系人:阎丹,
  22823136
  或13829199856 ;
  服务时间:每天
  8:00-17:30

  东莞市特色人才社会保险办理规程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3〕8号)文件精神,方便特色人才办理社保相关业务,特制定以下办理规程。
  一、外籍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与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国内创业的参保程序
  在我市就业的引进外籍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以自愿为原则,由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参保手续,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审核受理后退回《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表》一份给单位备查。
  (1)《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表》一式两份,备注栏填写参保人的出生年月日;
  (2)任职证明;
  (3)护照复印件;
  (4)《东莞市特色人才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特色人才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等)。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办理程序
  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可优先为特色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办理程序如下:
  (1)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内容主要是:参加人员的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2)方案制定后,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报送市社会保障局备案(备案材料①②③④⑤)。
  (3)企业选择受托人并与之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并与之签订相关管理合同,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材料①②③④⑤⑥⑦⑧)。
  (备案材料:①企业年金方案,②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③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年金方案的决议;④由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表;⑤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⑥企业年金备案的复函;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
  三、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为特色人才办理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程序
  由单位提供以下材料到社保部门前台办理参保手续,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审核受理后退回《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表》一份给单位备查。
  (1)《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表》一式两份,
  (2)《东莞市特色人才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四、特色人才未就业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程序
  由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保部门前台办理参保手续,社保部门经办人审核受理后退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中断)社会保险申请表》一份给申请人备查。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中断)社会保险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东莞市特色人才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与特色人才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等)。
  五、特色人才达到退休年龄补缴程序
  特色人才达到退休年龄,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不足15年,可由单位申请为其补缴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年限,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办理:
  (1)劳动合同书及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个人保存的可反映原在用人单位工作经历和身份的原始凭证(工作证、工会证等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一份。
  单位把需补缴的款项存入扣缴社保费的银行账户由地税部门扣缴。
  六、特色人才申领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补助社保办理程序
  (1)每年的1月份,申请人向市社保局提出申领上年度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补助的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
  ①《东莞市特色人才证书》复印件;
  ②《特色人才申领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补助表》;
  ③申领年度的《社会保险明细清单》(仅市外参保提供);
  ④申请人姓名的银行存折复印件(仅市外参保提供)。
  (2)社保部门核定参保情况。如申请人涉及市外参保的情况,则通过发函到所对应的市外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等。
  (3)社保部门把整理、汇总、核定的相关情况报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再由市人才办报市人才办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才办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批复给社保部门,同时抄送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划拨专项资金到市委组织部,再由市委组织部把相关专项资金划拨到社保部门。并由社保部门把补助划拨到申请人账户(本市参保的拨到社保卡的金融账户,市外参保的拨到申请人提供的账户)。
  七、服务部门
  联系单位:市社保局保险关系科,联系电话:2233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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