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5-07-06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东莞市税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等相关文件,对《东莞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东莞市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在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公布的65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6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5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37项,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22项)。另外,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国务院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东莞市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现将更新后的《东莞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东莞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序号
|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
类别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1
| 24002
| 省级税务机关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无
|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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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24003
| 主管税务机关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 无
|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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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24004
| 主管税务机关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 无
|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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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24005
| 主管税务机关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无
| 行政
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区县税务机关。
| 无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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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24006
| 主管税务机关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 无
|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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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24007
| 共同主管税务机关的上级机关
|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 无
| 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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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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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税务登记(含清税申报)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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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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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的子项1“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子项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子项3“出口企业视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子项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子项10“逾期申报退(免)税批准”、子项12“生产企业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免抵退税审核、审批”、子项13“免税卷烟核销”、子项14“出具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证明核准”、子项15“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免)税审批”、子项16“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退税审批”、子项17“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退税审核”以及子项9“研发机构采构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审核审批”中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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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审批”的子项2“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免税数量审批”、子项3“乙烯、芳烃生产企业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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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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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政策解读
时间:2018-07-05
来源:东莞市税务局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税务行政审批清单制度,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东莞市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等相关文件,对《东莞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制定了《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按照国务院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新一轮调整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积极开展了对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更新工作。根据上级部署,东莞市税务局结合实际,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制定的《公告》中由原来65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6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6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38项,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22项)。另外,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国务院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东莞市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