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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宁夏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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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nx.gov.cn/zcfg/ldgx/201306/t20130628_581598.html
发文单位: 宁夏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宁夏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发文日期: 2013-06-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夏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宁人社发〔2012〕15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宁东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338号),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任务圆满完成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37号政府令)发布实施以来,各市、县(区)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并取得了较好效果。特别是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之后,全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工作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地迅速行动,开设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个别市、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工作得以扎实开展。但部分市、县(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情况不好,个别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缴职能发挥不充分,给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留下了隐患。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规范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按期足额领取劳动报酬的有效举措。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工作作为“2012年10项民生计划为民办30件实事”之一,公开承诺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不含政策性减免)达到100﹪,并作为效能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收缴力度,实现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覆盖,圆满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创新举措,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相结合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相结合,对检查中发现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登记,重点监控,反复检查,督促整改。要重点监控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加大调查取证力度,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部门联动、信息互通的工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联动机制,定期通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情况,了解本地区工程项目开工、竣工情况,并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工地及建筑施工企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协商采取措施,形成合力,推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工作。
  (三)建立日常工作月报告和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制度。为及时掌握全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工作情况,自2012年7月起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工作月报告和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各地要认真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于7月28日前将2012年上半年及7月份工作情况统计表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从8月份开始按月如期上报本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情况,因特殊情况导致数据变化较大时,应附文字说明。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及新情况应及时上报。每年1月10日前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返还、结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四)建立政策性减免登记审核备案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对申请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在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申请表》(见附件3)后,经施工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审核后按规定予以减免。对减免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当年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下年度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工资保证金。
  (五)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取、返还审批制度。农民工欠薪举报或投诉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并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但未支付的,经当地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批准(见附件4),可以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农民工的基本生活。支取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相关企业下达《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见附件5),限其在规定时间补缴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逾期未补缴的,可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督促补缴。工程项目竣工后,相关单位应填写《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见附件6),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施工场所或主要媒体公示15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后,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六)建立督查工作机制。为有效督促各市、县(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进度情况,五个地级市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应当每半年对所属县、市(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返还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治区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将适时抽查五市监督检查情况。
  三、加大力度,营造氛围,全方位宣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工作的必要性
  各地要有效借助报纸、电视、网络等载体,加大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宣传。要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深入建筑工地,督促施工企业规范用工,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提高其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要加大对农民工依法维权基本常识的宣传力度,在农民工聚集的建筑施工工地和人力资源市场设立劳动保障监察告示牌,发放《农民工维权服务卡》,告知农民工相关权益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投诉举报电话,便于农民工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权。
  联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联系人:保长海
  联系电话:0951-5099041
  传真电话:0951-5099255
  电子邮箱:baochanghai@163.com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情况统计表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返还、结存情况统计表
  3.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申请书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取审批表
  5.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6.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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