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申报缴纳期限及相关事项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申报缴纳期限及相关事项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5年8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对我市申报缴纳契税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是指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契税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之前发生纳税义务,但未缴或者未足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在2015年10月30日前缴纳。
三、契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