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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申报缴纳期限及相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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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文件名: 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申报缴纳期限及相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08-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申报缴纳期限及相关事项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申报缴纳期限及相关事项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5年8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对我市申报缴纳契税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是指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契税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之前发生纳税义务,但未缴或者未足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在2015年10月30日前缴纳。
  三、契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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