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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文书和纳税人证照委托邮政送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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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文件名: 广东省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文书和纳税人证照委托邮政送达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08-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文书和纳税人证照委托邮政送达的公告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文书和纳税人证照委托邮政送达的公告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15年8月14日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文书送达等有关规定,现将税务文书、纳税人证照、发票等委托邮政送达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作的税务文书向管辖的纳税人(也称“受达人”)送达,委托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邮寄送达纳税人,邮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负担。委托送达所称税务文书包括:(一)税务事项通知书;(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三)税务处理决定书(适用于简易处罚);(四)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于简易处罚);(五)其他税务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各主管税务机关除邮寄送达方式外,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和公告送达税务文书。
  二、纳税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各主管税务机关及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需自行领取的文书、证照、发票等,以自愿为原则可选择委托邮政邮寄送达领取,邮寄费用由纳税人负担。
  三、邮寄送达有关事项:(一)税务文书、证照等邮寄送达,统一使用印有“税务专递”字样的信封;(二)纳税人注意事项:1、邮寄送达地址为纳税人税务登记时确认的生产经营地址,纳税人如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或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时请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2、因纳税人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地址等信息变更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收件人拒收等原因导致税务文书无法送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公告送达。
  四、纳税人对本公告如有疑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拔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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