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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粤地税办发[2015]2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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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文件编号: 粤地税办发[2015]24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粤地税办发[2015]2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8-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
粤地税办发[2015]2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
  粤地税办发[2015]24号
  全文有效
  2015年8月31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6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51号)的工作部署,我省推行“一照一码”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日,我省“一照一码”适用范围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简称企业)。因此,我省自2015年9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新登记注册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继续使用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
  二、省局开发推广的信息系统由省局负责组织完成软件的修改、调试和部署工作。
  三、各地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由各地负责组织完成软件的修改、调试和部署工作。
  请各地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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