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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告[2015]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及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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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告[2015]4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告[2015]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及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5-09-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及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的通告
深地税告[2015]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及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的通告
  深地税告[2015]4号
  全文有效
  2015年9月24日
  为规范纳税申报,维护纳税人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的要求及实际工作需要,我局自2015年9月25日起启用新版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及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表种类
  (一)《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015年及以后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
  (三)《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四)《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填报本表。本表随《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等一并报送。
  二、启用时间
  自2015年9月25日起,启用上述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及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其中,《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适用于2015年第三季度及以后属期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对于补申报历史属期生产经营所得的,仍使用原有申报表。
  三、其他事项
  纳税人可登录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纳税服务-资料下载”,自行下载电子版申报表,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申报表。
  如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可拨打深圳地税咨询热线12366-2,或登录深圳地税网站查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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