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国土资源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实行“先税后证”的通知
梅地税发[2015]139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实行“先税后证”的通知
梅地税发[2015]139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2月25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
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证发放由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办理。为加强不动产登记的税收征管,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权属证时,实行“先税后证”制度,即凭纳税人提交的完税(或减免)凭证,再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登记。
二、2016年1月1日起,在地税部门与国土部门暂未实现不动产交易税费信息联网时期,地税部门改变原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系统业务流程。纳税人办理不动产交易缴纳税款时,应到地税部门窗口,由地税部门受理人员手工录入不动产交易信息,通过评估系统依据不动产评估价(实际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实际交易价格)计征各项税费,开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纳税人凭完税(或减免)凭证及相关资料到国土部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三、在国土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与地税部门的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系统对接后,不动产交易税收管理按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四、各级地税部门与国土部门应加强沟通联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制度。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反映。 |